建议一:将鼓励自主能力建设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加以明晰,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发挥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营造有利于激励企业通过自主品牌培育和自主开发实现迅速成长的政策环境。
建议二:为自主创新产品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生存空间,国家应在政府采购和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在价格、性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自主创新品牌产品,并将其纳入施政考核内容,以增强社会对自主品牌、自主开发汽车的信任度和认同度,使自主品牌产品的拥有者、从事自主开发的企业通过市场规模扩大获得可用于再发展的收益,进而使企业进入良性循环。同时,积极扩大出口信贷、买方信贷等融资强度,优先保证自主创新产品的出口退税,帮助企业了解出口对象国的相关政策规定,以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同时面向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发展。
建议三: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开发能力提高的技术发展和支持体系。积极支持由产、学、研共同组建的多种形式的运作机构,紧密合作关系,在确立企业是自主创新主体地位(技术创新的投入主体、风险承担主体和成果收益主体)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前瞻性技术、共性技术的合作研究,尽快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原始创新的产业化发展,降低企业自主开发的风险。同时,积极扶植拥有专项技术的机构(包括设计开发机构、技术服务性机构和工程研究机构)的发展,给这类企业以高新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支持其利用持有的专项技术为企业的自主开发活动提供服务,建立共享产品开发平台和试验平台,成为服务于企业的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的基地,服务于社会的成果转化、推广和信息交流的基地,服务于政府的标准法规制订和产品质量监管的中心,成为企业产品开发活动的重要依靠力量,在解决企业乃至行业发展面临的重大技术创新问题中发挥作用。
建议四:实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财政政策。
一是建立自主开发基金(其来源包括: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银行信贷支持、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中提取),以无偿的方式用于支持具有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活动。
二是对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企业给予减免税政策支持。如:在企业技术开发方面,取消10%的加计扣除达标比例,即企业用于技术开发实际发生的费用,准予当年据实扣除,并按当年实际扣除部分直接加计50%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是自主开发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可加计100%扣除;给予企业是否在当年一次性扣除技术开发费的灵活性,即当年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如果金额过大,可由企业根据情况分几个年度扣除。在技术转让方面,增大对技术转让、服务等收入的免税限额,即提高原在30万元下免征所得税的标准,为鼓励企业加强技术转让与合作,可根据一定标准例如达到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可将技术转让、服务等收入免税金额提高到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更高的标准,允许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技术开发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
三是对企业购置的用于产品开发的样车、样件(含国外公司赠予的或在为国外组装样车需要的)和为提高自主开发能力进口的装备提供减免税支持,简化进出口通关手续。对企业在与国外合作进行的产品开发活动中所需在国外进行样车组装和试验而出口的国产零部件样件提供免税支持。
四是实行内资企业与合资企业统一的财税政策,建立合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允许自主开发能力建设相关费用和产品开发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取消汽车购置税10%的统一税率,区别自主开发产品和引进技术产品(针对产品技术来源的不同)、区别小排量车和大排量(针对内资企业在小中低档产品的生产优势)实行差别税率。
建议五:建立鼓励自主开发和自主品牌培育的考核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对企业负责人新的考核机制,将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自主品牌培育列入国有企业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避免企业领导者的短期行为。采取多种渠道培养人才,特别是具有创新意识的科技人才、适应汽车技术快速发展的复合型人才和掌握产品开发专项技能的专门人才,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用人机制,通过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等激励机制稳定现有人才,调动企业管理者和科技骨干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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